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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08-29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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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颁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1日【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1日

【正  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

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

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

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

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

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page]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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