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铺的租赁协议表明了以下几点:1。承租人向出租人出租这家商店,租期为三年。2.租赁期内不得转租给第三方。3.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1万元以上。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月支付租金或自愿放弃租赁,押金将不予退还。现在承租人已经使用了四个多月的租赁期。由于经营不善,已与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转租房屋,但出租人明确拒绝。请问律师,如果承租人自动放弃租金,除了协议中的押金外,是否还需要赔偿出租人所有方面的经济赔偿?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押金之外进行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如何计算赔偿?感谢律师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