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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光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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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法院会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23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在某木业公司(甲公司)诉某公司(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丙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2011年,丙公司授权甲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甲公司负责处理其所有的包括涉案4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乙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 19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 11日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乙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地板,竹、木制品制造、加工、销售。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对外的广告宣传、公司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的标识;乙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地板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在公司门头上标注涉案标识。法院认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商标及企业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以及使用相关文字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仍不予避让与停止使用,相反却继续刻意使用,主观恶意明显,认定乙公司对字号或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二、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某某某字样;四、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等等。不再一一列出。

下面,我们来分析法院在面对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情况下的裁判逻辑。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商标权获得在先,企业名称权获得在后。二是企业名称权获得在先,商标权获得在后。

对于商标权获得在先,企业名称权获得在后发生冲突的情形,企业如果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法院一般会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如果没有突出使用,但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有可能会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名称权获得在先,商标权获得在后发生冲突的情形,如果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系出于正常营业需要而合法善意地使用,并未攀附在后注册商标的商誉,法院一般会判决在先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鼓励各自诚实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各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如果在后商标权人获准注册的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中华老字号、知名字号以及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字号,则在后商标权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规制,在先企业名称权应当具有明显的可保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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