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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光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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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洗澡时死亡房东被判110完如何解读
更新时间:2022-06-26

生活中或商业活动中,有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说法”的,有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说法”的,也就是在法律术语中叫什么名字。在法律上有“说法”的行为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你无法准确判断你的某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说法”,又不知道有了“说法”后,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稀里糊涂地遭索赔了,稀里糊涂地被人告了以及稀里糊涂地被“坑”了还不知道。

出租房屋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叫“房屋租赁”。法律对出租房屋的房东有什么要求呢?

撰文时有效的《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撰文时有效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撰文时有效的规定,房东对所出租的房屋和房屋内的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有些房东为规避责任,可能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下“房屋出租后,因为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类似条款,这样的条款极有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撰文时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妄想通过签署如上条款将风险进行转嫁的房东是不懂法的。法律途径应该是怎样的呢?

撰文时有效的《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看到没,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途径之一。当然,保险也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它只负责民事赔偿;另一方面,赔偿数额也是有上限的,有免赔额等。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出租房屋的房东首先应该做好的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保险是补充。当面对巨额赔偿时,不至于赔得“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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