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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光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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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侵权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6-26

各位作者朋友们,在你的创作生涯中是否也有过这样的遭遇。你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心血,掉了大量的头发创作出了一部作品。你本想通过你创作出来的这部作品获取“劳动报酬”,但你却发现你的这部作品已经被人模仿、抄袭并发布在了互联网上。更气人的是,这些模仿者、抄袭者通过你的作品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而你的用户被分流了或者不再为你的“劳动成果”支付费用。当你向网络平台投诉后,要么石沉大海,要么敷衍塞责或置之不理。更有甚者,有的网站居然没有备案字号。如何才能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下面,我分两种情况根据发表本文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探讨。一种是针对那些没有备案字号“不正规”的网络平台如何维权,一种是针对那些有备案字号“正规”网络平台如何维权。

一、未经你许可,你的作品被发布在了有备案字号的网络平台上时怎么办?

简单来说就是,按照规范动作向平台发送维权通知----通过诉讼要赔偿。

(一)可以起诉谁?网站、APP等背后运营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具有过错的网服务提供者可以成为被告。

(二)为什么需要先向平台发维权通知?为什么不直接起诉平台?

首先,让网站、APP等背后运营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或通过教唆、帮助等行为与网络用户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共同侵权的主要表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不能据此认定其明知或应知。明知比较好理解。将有证据证明的侵权情况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然会“明知”。那么应“应知”又怎么理解呢?一般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1、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2、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7、其他相关因素。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的判断标准看着是否好模糊、好抽象?因此,按照规范动作向平台发送通知的作用就是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来锁定关键法律事实。

其次,《民法典》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法律、法规的说得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而通俗的讲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你的维权通知后,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传的内容构成侵权,但不采取任何措施置之不理,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固定下关键的法律事实,起诉前按照规范动作向平台发送维权通知是很有必要的。

(三)为什么要走诉讼程序呢?

一方面,进行侵权索赔,诉讼是途径;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会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未经你许可,你的作品被发布在了没有备案字号的网络平台上时怎么办?

对于这种不合规的网络平台,你基本上是找不到其背后的运营主体是哪个人或哪家企业。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你是无法知道对你实施了网络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的。 在不知道办公地址的情况下,你怎么向它发维权通知。即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线上联系方式发送通知,这种网络平台本身可能涉嫌非法运营,你如何指望它能“依法处理”?那该怎么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因此,如果能够确定网络平台的运营者是在我国境内开展的运营,可以尝试向电信管理机构投诉。因为对于未进行备案或获得许可的网站是存在被关闭的可能的。

三、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法律途径,能够让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销声匿迹”?

个人认为,只通过一种法律途径就能够让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销声匿迹”是不存在的。一方面,判断是否存在版权侵权涉及到人类非常复杂的思维活动,同时也不太可能存在一种“包罗万象”的对比数据库,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实现智能研判;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因此, 根据上述分析和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发现一起侵权事件处理一起侵权事件。 由于工作原因,也接触到了一些作者和业内人士。他们目前的做法一般是

1、如果自己的精力允许,不考虑时间成本,作品的权利人自己对网上侵权行为进行监控,然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删除侵权作品。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含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赔偿。只要存在侵权的事实,法院一般会多少酌定判赔的。

2、如果自己的精力有限,自己做,时间成本高,不划算,有的作者也会选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代理自己维权。

当然,上述方法能够起作用的前提是你能找到网站背后运营的主体是谁。但是有的网站既没有备案号 又没有经营许可证。这种网站可能涉嫌非法运营,如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可以尝试向电信管理机构投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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