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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光宇律师

史光宇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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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执业律所: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87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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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安保人员在职期间在宿舍死亡
声明: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你的提问很不完整。你应该想问的是公交车安保人员在职期间在宿舍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吧?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个对事实的判断的问题。与是否排除刑事案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以及死因等因素有关。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提供相关发来规定,仅供参考。 首先,一般来说,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么有劳动合同要么有关于确认下存在劳动关系的司法裁判文书。 其次,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后,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述发来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还得结合各地的相关文件规定来。
合同中只标注一种材质,并未明确标注其他部分材质。我使用其他材质属于违约吗?
声明: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你这个问题属于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的问题。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还是与对方沟通,将条文内容书面形式明确化。否则,一旦将来发生纠纷,对你所说的这个条文的解释有可能对你有利,但也有可能对对方有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请问工程款在竣工后能支付到97%吗?有依据吗
声明: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法律是允许将工程款的一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你所说的支付到97%。剩下的3%有可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您好,我家是做工程的,有一个工程做完对方不付钱怎么办
声明: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在我办理的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开始想的是与对方协商解决。但后来,都不得不走上了诉讼道路。工程欠款不支付,可以通过起诉解决。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起诉前或起诉时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当然,欠付的工程款想要通过诉讼要回来,需要在开庭审理前做大量扎实的充分的工作,以保证案子的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