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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旭律师
四川-自贡
从业22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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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更新时间:2021-05-27

蔡旭律师《民法典》解读笔记之十

--《民法典》总则编十二大亮点

--亮点3:《民法典》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问:李某从小因癫痫发作长期服用药物,致使后遗智力障碍。现李某已40岁,身体精神状况日益恶化,已不能独立生活。请问李某可以作为监护对象吗?

答:李某虽是成年人,但李某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经司法鉴定确认,李某可以作为监护对象。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笔记:《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未将一些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的高龄老人、成年智力障碍者、因身体障碍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者等列入其中。因此,《民法典》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了监护对象,加入了监护范围。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使因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岁过高等原因不能辩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使其处于应当获得监护的状态,有利于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也能够实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对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归责,更符合实践的需要。

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辩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民法典》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延伸阅读:

1.《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可以理解是对《民法典》第十九条的例外规定。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民法典》有两类标准:一是根据自然人年龄进行概括认定,二是基于意思能力进行个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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