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旭律师《民法典》解读笔记之十四
--《民法典》总则编十二大亮点
--亮点7: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案例: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居委会主任吴祥明接过时任民政部部长黄树贤颁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成为全国第一个拥有特别法人“身份证”的居委会主任。之后,全北京市3084个居委会主任和3911个村委会主任都陆续收到这张“身份证”,有了这张证,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事项将更加顺畅。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笔记: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点是: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也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只规定了四类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