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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旭律师
四川-自贡
从业22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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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更新时间:2021-05-27

蔡旭律师《民法典》解读笔记之十一

--《民法典》总则编十二大亮点

--亮点4: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笔记: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本条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相关规定进行概括和梳理,没有创设新的义务内容。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在监护一节中规定亲权和亲属权,意在确认亲权是监护产生的基础,也是《民法典》将亲权界定为监护权的基本理由。相较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将亲权与监护权等同,《民法典》本条区分了亲权与监护权的界限,属于重大的立法突破。


延伸阅读: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亲权是身份权,其主要是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负有的亲权义务,包括人身上照护的义务和财产上照护的义务。

2.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相互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中,子女一经成年,即脱离父母亲权的保护,父母不再享有亲权,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法律关系转化为亲属权的法律关系,特别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即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立法上将抚养和赡养义务引入监护制度,能够更为准确反映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身份关系的监护规则。

3.英美法系国家中并无亲权概念,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直接规定在监护职责之中的;大陆法系国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亲权制度进行规范,而监护制度则适用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主体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进行补正的情形。我国民法典选择将亲权内容纳入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4.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而不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我国民法典将两种对向义务的法律关系紧密连接在一起,体现了儒家文明的亲属伦理,反映了中华文明传统美德,抚养子女、赡养双亲构筑了中华文明、炎黄子孙血脉中最核心的文化遗传,是几千年中华家事文明内涵在现代民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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