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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将车辆出租他人为由拒赔不成立问赢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1-05-21

马xxx其所有的私家车辆出租给赵xxx使用,每月收取租金。马xxx为该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赵xxx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xxx受伤,后王xxx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马xxx车辆出租给赵xxx使用,车辆性质由非营运改变为营运,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随后,王xxx近亲属将马xxx、赵xxx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马xxx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问赢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办案律师经过分析认为,马xxx车辆出租给赵xxx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否为保险公司所称的将车辆由非营运性质改变为营运性质,是本案的重要焦点问题。

问赢律师团队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营运通常是指经营性运输,马xxx车辆出租给赵xxx收取租金虽属于获利行为,但赵xxx租用的车辆是用于上下班,xxx显是用于个人使用而非经营性运输,故并未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亦未改变车辆的用途和性质。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的听取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接受了问赢律师团队的观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xxx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马xxx作为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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