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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赢律师团队被安置人不必然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1-05-21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两人生育程甲、程乙、程丙等六名子女。程某某于2010年3月去世,李某某于2013年10月去世。程某某生前承租了北京市东城区某某。2002年,北京某某隆公司在此地进行危改拆迁。

2003年2月18日,程某某提交《变更产权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原承租人程某某因经济原因,现申请将东城区绿某某所有人变更为李某某。2003年6月26日,李某某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程某某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某某,在该区内承租非成套公房0.5间,正式户口1人,安置人口2人,分别是承租人之女程甲,之女婿某某。根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程某某自愿购买东城区绿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去世后,程甲、程乙等因东城区某某的归属为题发生纠纷。2017年6月,程甲将程乙等人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其为被安置人,且东城区某某为其出资购买,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

为维护合法权益,程乙等人委托问赢律师团队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分析认为夕照寺东里28号楼房屋被拆迁时,承租人为程某某,程甲非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经申请变更产权人,最终由李某某与危改单位北京某某隆有限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议书》购买了102号房屋,李某某依据上述合同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开庭审理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中虽然载明的被安置人包含程甲,但不能说明程甲对102号房屋享有所有权。程甲主张本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却没有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

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程甲等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但其主张102号房屋与李某某无关,其作为被安置人即应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缺乏依据。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程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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