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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在验收报告书上盖章仍应支付合同款600万元
更新时间:2021-05-21

2018年4月28日,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1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某某2小区物联网数据中心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某2小区物联网数据中心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甲方项目负责人为副总经理刘某某2,乙方项目负责人为总经理马xx;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1126万元,甲方分7个阶段按照对应的支付条件支付约定金额;甲方如延期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整体合同金额的5%。

合同签订后,某某1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进行了研究开发,并依合同的约定向其交付了全部开发成果。在开发过程中,某某公司陆续向某某1公司支付了526万元合同款。对于某某1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某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盖章。对于剩下的600万元合同款,某某公司也拒绝向某某1公司支付。

某某1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问赢律师团队代理其向某某公司追讨合同款。办案律师发现某某1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中记载了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附件、文档成果物等内容,在公司盖章处有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的签名,以及“同意验收通过”字样。

办案律师还进一步了解到,某某2小区物联网数据中心项目的建设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公安分局,承建方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将软件开发部分分包给了某某1公司建设方为某公安分局。之前,某公安分局已经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该项目也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办案律师某某2确指出某某公司不仅应支付剩下合同600万元合同款,还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某1公司的起诉后,经开庭审理,认为某某参与项目的多人分别以签名或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涉及开发成果的部分内容予以了验收确认,且某公安分局已经实际使用了某某1公司开发的工作成果,这足以证实某某1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据此,判决某某公司向某某1公司支付合同款600万元、违约金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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