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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赢律师团队北京法院支持解除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
更新时间:2021-05-21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系李xxx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在经营过程中,李xxx与侯xxx签订《入股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侯xxx自愿入股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侯xxx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20万元,占公司股权资本的20%。

协议签订后,侯xxx向李xxx支付20万元,并支付办理工商登记的费用2000元。但李xxx一直没有按约定对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也没有将侯xxx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更没有向侯xxx分配过利润。

侯xxx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问赢律师团队起诉李xxx。接受侯xxx的委托后,办案律师经过分析认为,侯xxx与李xxx的纠纷属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新增资本认购必须履行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经查询,直至侯xxx委托时,北京某有限责任登记的股东仍为李某,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因此,侯xxx与李xxx签订入股协议书,成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目的根本没有实现。毫无疑问,侯xxx可以要求解除与李xxx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并要求李xxx返还投资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侯xxx的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了侯xxx要求解除与李xxx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并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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