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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更新时间:2012-05-29

任洋律师,民法专家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一批,出具了一张欠条给乙公司,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双方对该笔货物买卖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7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7年4月1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欠款。

【争议焦点】

未曾约定履行期限,欠条也未载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法院判决】

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之日不是原告权利受侵犯之时。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也没有约定过付款方式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不能从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的那天起算,因为出具欠条与权利被侵害并不等同。由于原、被告没有就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付款权利。原告直到2007年2月1日才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在经过一个月的宽限期后被告仍然不付款,则从此时原告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1日起计算。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复也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事实上,双方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若曾经约定过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起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受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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