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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能够适用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2012-06-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当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呢?要正确理解和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作出了有关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股权转让的内容,这避免了国家公权力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过分干涉,但也未赋予其他股东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所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应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而非在股东内部间转让的股权,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股权发生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才能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二、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角度分析

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人合性质,防止因股权转让导致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影响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其法理基础是为了公司整体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或存续出现困难,从而影响大多数人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当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东内部之间时,并不会影响公司内的人合因素,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内部结构造成基础上的影响,因此股东此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身份而获得的,在同等条件下优于相对的民事主体受让股权的权利,但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关系的当事人均具备股东身份,而同一公司内股东就社员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是平等一致的。在公司内部对某一股东提供特别的优惠,则意味着对其他股东的不公平,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有权参与内部股权转让行为,而其他股东行使的也是平等的收购权,而不是优先购买权。

三、从经济生活实际情况的角度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以人合为基础的法人组织,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就应当起到制约和牵制各方利益集团的作用,股东内部的股权自由转让就是公司治理中制约和牵制各方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而言,通过公司内部股权的自由转让,可以获得更多的股权,从而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来制约大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大股东会获得更多的出让股权,这反而会进一步扩大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这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不利的。

从保护大股东利益的角度而言,通过股权的自由转让可以在利益集团内部进行股权的重置和分配,更有效地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简便地实现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的变化。但是如果公司的中小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中小股东可能因此提高股权的比例,甚至转变为大股东,而不利于对大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公司整体的发展和经营。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当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进行转让时,其他股东不应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权。但出让股东、受让股东以及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及其他程序上的义务,以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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