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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市各级检察院假冒注册商罪不起诉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2021-02-13

2020年广州市各级检察院假冒注册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分析报告


文/广州陈漫游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漫游律师对《中国检察网》上公开的广州市各级检察院2020年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商标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统计,从检察院办案实务角度分析不起诉理由,供律师刑事辩护时参考。


第一、16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告人未签《认罪认罚》,检察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起诉的有5份,占31%,但其中4份《不起诉决定书》未公开具体不起诉理由,1份《不起诉决定书》详细公开不起诉的理由是“不是同一种商品”。

1.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不起诉决定书详细公开了不起诉的程序和具体不起诉理由。

2. 程序上,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9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撤回起诉,6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3.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7月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瓶人民币(下同)15元的价格向上家马某某(已判决)收购假冒的樂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再以每瓶18.5元至21.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等出售。同年9月14日,公安人员查获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号**楼的加工点,并缴获上述假冒产品成品10瓶、生产机器4台、半成品及包材等物品1批。经计算,林某某实际向马某某购入假冒樂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共400余件20000余瓶,支付货款约320990元。经核实,案发时涉案“樂家老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代用品、茶饮料、食用葡萄糖、咖啡饮料,涉案“一代女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豆粉、家用嫩肉剂、酵母、面包、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认定,涉案“益生菌酵母软糖”与上述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

4.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5. 对扣押林某某的苹果手机3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解除扣押,返还其本人。


第二、16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以“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免于刑事处罚”为由不起诉的有11份,占68.75%,并且重点注明“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1. 被不起诉人一般都是在共同犯罪中从事包装、卸货、灌装、记账等次要、辅助工作,是从犯。

2. 被不起诉人一般没有直接获得违法所得,仅按照行业标准获得普通报酬。

3. 被不起诉人一般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

4. 被不起诉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规定。


第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辩护方向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根据检察院办案历史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存疑不诉,一个是认罪认罚,没有第三种可能,所以辩护律师应根据全案证据判断明确的辩护方向,如果关键证据存疑,就选择存疑不诉;如果证据确凿充分,现场人赃并获,就果断选择认罪认罚,不能模棱两可。

2. 如果关键证据存疑,优先适用存疑不诉。关键证据指涉及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如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是否具体明确,销售记录中的已销售商品上是否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商品是否是同一商品等等。

3. 如果证据确凿充分,现场人赃并获,没有存疑不诉的可能性,就果断选择认罪认罚,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从事次要、辅助工作的从犯,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即使当事人被批准逮捕,辩护律师也不应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努力,应继续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辩护,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检察实务办案经验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尤其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广州市各级检察院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汇总表

序号 检察院 不起诉时间 罪名 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 数量 价值 犯罪分工 不起诉理由 案号

1 海珠区 2019-4-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洁面乳 Perfect Whip 产品4200支包装200支 鉴定204414 灌装 李某某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免于刑事处罚 〔2019〕74号

2 海珠区 2019-4-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洁面乳 Perfect Whip 产品4200支包装200支 鉴定204414 包装 谢某某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免于刑事处罚 〔2019〕75号

3 海珠区 2020-1-9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口罩 772290.23 卸货打包 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免予刑事处罚 〔2020〕6号

4 白云区 2021-1-2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洗发液 阿道夫 2010瓶 鉴定154368元 销售 李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1〕38号

5 白云区 2021-1-21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装 Supreme 1137件 加工费37582元 加工 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021〕27号

6 白云区 2020-10-16 假冒注册商标罪 手机配件 华为、三星 已销售5万元未销售1万元 销售 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020〕Z211号

7 白云区 2020-10-3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洋酒 轩尼诗、马爹利 51590元 微信销售 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2020〕Z164号

8 白云区 2020-6-11 假冒注册商标罪 酵母软糖 “樂家老铺”、“一代女皇” 400余件20000余瓶 320990元 生产 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 〔2020〕Z20号

9 白云区 2020-5-19 假冒注册商标罪 手表 “OMEGA”、“CASIO”、“LONGINES” 成品手表共89只、表面共13240片 5万余元 贴表面 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2020〕117号

10 白云区 2020-4-16 假冒注册商标罪 手表 DANEL WELLINGTON 1568件 已销售2076元;未销售65040元 组装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0〕59号

11 白云区 2020-3-27 假冒注册商标罪 碳粉墨盒 “Canon”、“SHARP”、“RICOH” 3265个 1270232元 存储销售 认罪认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未遂 〔2020〕42号

12 白云区 2020-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皮鞋 HOGAN、GIVENCHY、LOUIS VUITTON 4224540元 存储销售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0〕9号

13 白云区 2020-2-14 假冒注册商标罪 手表 “OMEGA”、“BVLGARI” 132只 26400元 制造 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 〔2020〕22号

14 越秀区 2020-5-1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帽子 “NIKE”、“JORDAN” 24247顶 87627元 档口销售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 〔2020〕185号

15 越秀区 2019-7-29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桶装水 鼎湖山泉牌、景田百岁山 共销售23239桶 价值370806元 生产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9〕18号

16 增城区 2020-4-2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机油桶 “美孚”、“壳牌”、“Castrol” 27050个 1153560元 统计记账 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 〔20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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