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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漫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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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关联性存疑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21-02-1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无罪辩护之

——销售记录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关联性存疑无罪辩护

广州陈漫游律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记录/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无罪辩护/存疑不起诉


【辩护要旨】


公安机关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侦查过程中查获的销售记录不能推定销售记录中已销售的商品上全部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推定销售记录的金额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如果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记录中的已销售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不能证明销售记录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之间有关联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朱某某销售贴有“华为”商标的假冒商品,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扣押贴有华为商标的假冒商品及销售单据,已扣押贴有华为商标的假冒商品货值未达15万元,已销售商品是否贴有华为商标不能查实,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查实。


【律师标准化无罪辩护方法】


无罪辩护核心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的高发罪名,成功无罪辩护的核心是紧紧围绕现场扣押及已销售商品上是否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使用方式、具体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商品是否是同一商品。

第二、商品上是否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使用方式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商品是同一商品,要重点审查商品上是否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使用方式,销售时是否存在商品与商标标识分离情形,也就是没有商标标识的通用商品销售,具体取决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方式。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可以裸装销售的散装货、通用商品,仅仅是包装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根据客户要求采用粘贴方式随意将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通用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对假冒商标标识的依附不强,例如通用电池,味精,面粉,食用油,汽车机油等。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是可以裸装销售的散装货、通用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已经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形成统一的整体,那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对假冒商标标识的依附较强,例如需要专业高精度开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缝制、刺绣在服装、鞋帽上的商品。


第三、销售记录与销售记录中已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有关联性

1. 销售记录中是否有特定的商标标识、型号、规格的信息与扣押产品上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型号、规格的信息相互印证并可以得出唯一结论。

2. 如果销售记录比较笼统,需要补充侦查其他证据证明已销售商品上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因销售范围广泛,购买人未必可以提交假冒注册商标物质供核实,所以取证难度较大,耗费时间长。

3. 如果销售记录比较笼统,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已销售商品上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销售商品是否贴有华为商标不能查实,已扣押贴有华为商标的假冒商品货值未达15万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朱某某不起诉,作出穗荔检诉刑不诉[2018]13号不起诉决定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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