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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君律师
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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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AAA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五薪酬福利
更新时间:2021-01-21

案例一:

问:2016年,李四入职公司签署了《承诺书》,约定“订立144天内完成30台销售任务目标完成则获得奖励4500元及精美服装一套;未完成则”裸捐”2000元”。后李四未完成目标,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法院认为,《承诺书》的内容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的情况,所以关于“裸捐”的条款属于无效。公司的做法属于克扣工资。


案例二:

问:李四的带薪年休假没有休,于是转年李四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单位经过测算最终在正常支付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日工资200%另外支付了李四年假工资,李四说根据法律规定,年假工资应该是300%,公司少支付了一倍,李四的说法正确么?


答:不正确。虽然未休年假工资是按照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但是这里面是包含了一倍的正常出勤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公司需要另外支付的年假工资是2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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