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问:2016年10月12日,李四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公司培训服务协议》,要求李四培训结束后服务三年。2017年,A公司通过关联公司B公司与李四签订劳动合同,李四之后在B公司工作。2018年李四辞职,B公司以李四违反服务期约定提起仲裁,要求李四承担违约金4万元。问B公司的主张能否支持?
答:法院认为,A公司对李四的合同权利乂务并不当然转移给B公司,现B公司以A公司与李四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
案例二:
问:李四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公司支付了培训期工资5万元。培训结束后,李四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李四返回5万元工资作为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金。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答:培训期间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不能作为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所以公司的要求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