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问:2012年1月28日,李四生育一女,经诊断患有佝偻病,李四向公司申请哺乳假6个月,公司经过讨论未批准并通知李四上班,双方就哺乳假问题争执不下,李四也未回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四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动关系并支付离职期间的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答:法院认为,佝偻病属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范围,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哺乳假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
问:李四在国企上班,朝九晚五,周末双休,李四在下班之余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当老师,每天兼职2小时周末休息。后李四在授课中不慎倒,造成骨折,培训机构认为李四受伤系自原因应自行承担失。李四不服,要求按工伤待赔偿。
答:李四利用兼职时间从事授课老师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发生受伤,符合工伤情形,有权按工伤待遇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