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郭君律师
山东-淄博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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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AAA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招聘入职与试用期
更新时间:2021-01-18

案例一:

问:李四入职A公同,一直表现良好。1年后,公司以李四在入职时提供的大学文凭系虚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答: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违法解雇。员工李四入职时,A公司对学历问题审查相对比较简便,因用人单位自身不审查,轻易相信劳动者的自我陈述,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欺诈。因此,A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雇。


案例二:

问:A快递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含任职资格:男,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李四投递历后因性别为女性被拒。问A公司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答: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就业岐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包含岐视性内容。A公司拒绝聘用李四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李四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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