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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君律师
山东-淄博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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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AAA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一复合用工
更新时间:2021-01-17

案例一:

问:李四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主要约定:李四委托信息公司为李四介绍雇主,李四与雇主协商服务内容,为雇主从事家政服务。对于公司推送的客户订单,李四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自由选择提供服务的时间。后李四仲裁公司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能否得到支持?


答: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家政服务居间协议,李四可以自由选择雇主,自由设置服务时间,不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从协议履行看,公司通过平台向李四介绍雇主,收取信息服务费而非家政服务费,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性,故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

问: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培训学校安排李四在某宾馆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协议书》,显示李四自愿到培训学校学习,并服从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后李四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能否支持?


答:法院认为,培训学校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判决培训学校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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