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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程运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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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8年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在司法实务中,多见于夫妻之间,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却未作专门规定,那么实践中如果发生类似的纠纷,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观点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虽然我国《继承法》并未引入共同遗嘱,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是一般来说,应当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

原因有二:

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间的对遗嘱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继承当中越来越普遍。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同样也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争议相对较少。

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同时,对于共同遗嘱的变更,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任何一方单方面对遗嘱进行变更,只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另外一部分,则没有变动的权利。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某日,他和老伴商量,两人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

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退休的教师叶某,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五年后,王某病故。叶某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随他处置,他人不得干涉。问: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案例分析

张某和王某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儿女已经成家单过了,生活平静而幸福。张某因为患有几种慢性病,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住院治疗。某日,他和老伴商量,趁头脑还清楚,把身后事安排一下,以防将来两个孩子因为分遗产的事情发生矛盾。老伴也很支持。于是,两人叫来了两个孩子,经过一家人协商,最终老两口决定:两人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随后,老两口把遗嘱内容写了下来,并且在这份遗嘱的最后,老两口还特别注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夫妻两人真实的意愿,今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最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名,并把这份遗嘱交给了儿子保管,同时又亲自抄写了一份同样内容的,交给了女儿。

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一个妻子已经去世的退休的教师叶某,两人很谈得来,再加上各自的孩子都不在身边,为了在生活中能有个照应,两人决定登记结婚,搬到一起生活。可是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经过无数次的争吵,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此后,两家的孩子都渐渐和父母疏远起来,甚至几乎和两位老人断绝了往来。

五年后,王某病故。在处理后事的时候,王某的两个孩子拿出了那份父母当初共同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他们父母的全部财产。可是没想到,叶某这时也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随他处置,他人不得干涉。

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重点解决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张某与王某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也未有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且在订立遗嘱时有邻居两人作为见证人,符合了《继承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共同遗嘱的订立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本案中,夫妻共同遗嘱是张某和王某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没有共同遗嘱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即法律没有禁止,所以在我国允许订立共同遗嘱,但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却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王某在张某去世后,单方面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王某只对自己那部分的财产享有变更的权利。


因此,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来源

张某、王某共同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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