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转让给第三者,用于维持婚姻关系的,则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
在实践中,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时,应注意可以证明不当得利的要件的法律事实,即:
1、一方遭受损失;
2、一方获得利益;
3、利益和亏损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4、利益无法律依据。
“一方蒙受损失”和“利益无法律依据”往往是争论的焦点。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之前,应明确下列两点:
一、相关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首先要确定一对夫妻一方所赠之物是否为夫妻共有之物。如果一方有婚姻财产的约定,或者一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述,一方将其私人财产转让给第三者,以维持其婚外恋关系,那么,其共有财产并不受侵害,也不符合“一方受有损失”这一要件,即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
不当得利认定要求“他人受益没有法律根据”。在此情形下,赠与行为是第三人取得利益的法定依据,应首先确定该人的受益是否属不当得利。
(1)赠与系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夫妻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同等处理权利。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而第三人善意或者有偿取得该财产,则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赠与财产的取得是无偿的,在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2)第三人为维持婚外恋关系而获得财产。《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维持婚外情而进行的赠与,显然是违反了我国的伦理、公序良俗,因此,应当予以无效。
如果没有对赠与的无效作出认定,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而有关的财产也很难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