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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4-03-05
  一、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该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和权 能,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或者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 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不仅不存在,代位权就无从谈起。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的行使上有懈怠行为,或者说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权而不去积极行使债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 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实现权利,则不属于怠慢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可以认为构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债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程度为必要,这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债务人没有适宜于还债的其他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范围要适度,以满足其债权为限,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是滥用代位权。

  二、合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合同保全的方式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使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其次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除此之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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