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明确了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从条文体系来看,该条文处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第2款,显然是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崔建远老师在其《合同法总论》一书中指明,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诉讼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只能采取诉讼外的方式。适当的解释方法应是举轻以明重,即连采取诉讼外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法》都予以承认,采取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会更加确定和稳妥,更有认可的必要。
从条文内容来看,该条文明确了送达法律文书副本可以作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且合同自送达之时解除。行使解除权的实质是解除权人向合同相对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自然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副本完成送达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已到达对方。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内部讨论学习过程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诉讼类型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同观点,笔者倾向于确认之诉,理由有三:一是,从该条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的措辞来看,立法者似有明确为确认之诉之意;二是,从“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情况来看,符合确认之诉的裁判规则(形成之诉,应为判决生效时解除);三是,从诉的构造上看,该诉为以送达法律文书副本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原告享有解除权,确认合同自法律文书副本送达之时解除,更符合确认之诉的结构。
四、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违约解除可以和违约责任并存。
《民法典》出台之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仅为在返还不能或解除权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时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其理由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存续为前提,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不具有适用违约责任的基础。亦有观点认为,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不排斥,其理由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已经成立,非违约方将合同解除时,业已存在的损害赔偿并不因此而化为乌有。因此,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民法典》采后一种观点,明确违约解除中,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解除案情中,违约方可能会被分别判以承担解除和违约所致的两种赔偿责任,两者逻辑上以合同解除时点为界分别存在,解除之前的损失系违约赔偿责任,解除之后因无法返还原物等产生合同解除后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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