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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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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详解(五)
更新时间:2020-12-02

31.该不该开会?

问题不是该不该开股东会、董事会,而是怎么开会才能让决策更好更高效。这是所有会议的共性问题,也是好公司与差公司的区别之一。

32.开会有什么程序?

提前通知,给议案,开会审议,投票。

33.如果不按程序开会,大股东能一意孤行吗?

不能。如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大股东直接凭多数股份做出决定,相当于没有开会,小股东可以请法院宣告决议不成立。如果突击通知,不给小股东准备时间,小股东可以请法院撤销决议。

34.小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通常是一拨人,职能重叠,为什么还要搞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三权分立?

平心而论,对小公司而言,“三权分立”的形式大于实质,意义不大。公司法是为大公司设计的,不是为小公司设计的。从公司的起源地英国看,最初英国政府只特许大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后来才一般性地赋予小公司独立人格,但没有单独为小公司设计一套制度。法律也确实很难为小公司单独设计一套制度。

35.为什么要规定三权分立?

因为要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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