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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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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赠与他人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更新时间:2020-11-22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老朱夫妇因无子女,考虑到养老等问题,与侄儿小朱达成扶养赠与协议,老朱夫妇将房屋赠与小朱,小朱对老朱夫妇履行赡养义务,负责老朱夫妇生养病老。2016年11月,老朱夫妇将房屋过户到小朱名下。老朱的妻子于2017年1月去世,丧事由小朱料理。老朱由于摔了一跤,右腿不太灵便,生活需要保姆照顾护理,每月养老金收入仅3200余元。小朱每月取出养老金后交给老朱,并额外补贴2800元。

2017年下半年开始,小朱对老朱照顾较少,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小朱未支付老朱赡养费。

老朱认为,其已履行了赠与合同义务,小朱应履行赡养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衡,其有权利享有更好的生活,小朱应当在接受赠与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而不应以自己的收入水平作为衡量赡养费的条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支付每月赡养费3000元。

小朱则认为,老朱主张的赡养费标准过高,老朱有退休工资,加上其支付的赡养费3000元,足以维持原告每月的生活必要开销。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朱与小朱均认可扶养赠与协议,现老朱已履行了房屋赠与义务,小朱应当对杜老朱尽赡养义务。小朱系基于扶养赠与协议尽赡养义务,并非基于直系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仅以双方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应承担的赡养费金额,还应结合小朱已接受赠与的房屋价值等综合考虑。在不超过赠与房屋价值的基础上,老朱完全有理由要求较为舒适的赡养条件。况且小朱已支付的赡养费金额,远低于接受赠与房屋的价值。鉴于老朱是高龄老人,且腿脚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保姆护理,结合老朱的养老金收入、本市生活消费水平和其实际生活需求,酌定小朱每月支付杜老朱赡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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