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小张和小霞在婚介所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一年后订婚。2019年10月1日,二人按照当地习俗,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为张罗这门亲事,小张先后支付了改口费、酒席、烟酒饮料、婚庆等费用约40万元。
可惜好景不长,由于双方生活习惯、脾气和待人接物方式有较大差异,经常发生吵闹和斗气,最后小霞提出分手,虽然小张多次好言相劝,但小霞去意已决,要求分手。
迫于无奈,小张同意双方分手,同时要求小霞退还彩礼等费用,但小霞及其父母都不愿意退还,认为是小张的原因的导致双方分手,并且小霞也和小张同过房,不应该退还彩礼。因双方无法协商,小张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霞退还彩礼等费用40万元。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霞应该退还小张彩礼等费用共计20万元及戒指两枚。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除了彩礼外,还有酒席、婚庆等费用,是否都应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本案中,酒席支出、给小霞亲戚的红包、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原告给付小霞的彩礼,并且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对于酒席费用,双方一致确认在结婚仪式当天,小霞父母曾拿出9万元现金给小张作为女方来宾的酒席费用,但小张父母未收取而当场退回,该行为系小张不要求被告方承担酒席费用的意思表示,原告小张现在反悔,要求被告承担酒席费用,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均确认小霞收到了小张父母给的改口费26万元。鉴于这部分礼金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确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为20万元。至于两枚戒指,因其均系原告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小霞的彩礼,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