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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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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是否可以争取孙子的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1-06-24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后生下儿子小俊,小俊两岁时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从此小俊便跟随祖父母老吴夫妇一起生活。几年后金女士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儿子小俊判归吴先生抚养。

一年后,吴先生因重病不幸去世。还没等8岁的小俊从失去父亲的悲痛中走出来,金女士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俊由自己抚养。

金女士诉称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金女士要求抚养孩子,本无可厚非。况且老吴夫妇确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并不适合照顾小俊。但老吴夫妇辩称,因小俊自己不愿与金女士共同生活,他们才无法同意金女士诉请。在金女士起诉前,他们曾将小俊交由金女士带回家,才三天,小俊就逃了回来。

由于小俊已满8周岁,本案承办法官多次找小俊本人谈话,发现小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拒绝和母亲一起生活,也拒绝接受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小俊说,金女士从小对自己疏于关心,与父亲分居后也极少来看望他,一来就吵架。小俊那次跟金女士回去后被反锁在家无法上学,导致他情绪激动,差点轻生,这才逃回祖父母家。

为妥善处理这起纠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承办法官来到小俊学校、居委会及心理医生处调查走访。班主任表示平时与小俊父亲、祖母、姑妈联系较多,母亲难得来校,小俊明确表达过要跟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心理医生则表示小俊父亲去世后,小俊情绪很不好,母亲的起诉让小俊的心理状况更加不理想,已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他们从专业角度建议不要轻易改变抚养现状。
律师说法:
在深入了解小俊的真实意愿和抚养现状等事实后,法官认为,其一,小俊自幼随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生活稳定,姑母一家也对他疼爱有加。其二,在离婚和抚养权两次诉讼中,小俊多次表示希望与父亲、祖父母,而非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其三,小俊由于丧父、诉讼等原因情绪状态不稳定。故不改变抚养、监护状态,延续生活环境,既有利于他的生活和学习,也有利于他情绪的稳定,目前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小俊成长。

据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同时也考虑到已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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