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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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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儿子卖房,为何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20-12-24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经过房产中介撮合,小张与陆女士、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小张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270万元。

签约当天,小张支付陆女士定金10万元,陆女士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若房屋的产权人及家庭成员不同意居间协议和出售该房屋,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没过几天,小张却接到了陆女士的电话,告知其无法出售该房屋,因为她儿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同时,陆女士愿意支付小张2万元作为解约费,而小张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迫于无奈,2019年10月11日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小张诉称,陆女士携带产权证原件到中介签订居间协议,故其有理由相信陆女士有权代表产权人签订协议。小张请求判令陆女士及其儿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陆女士的儿子则辩称,从未委托任何人代理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更未委托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陆女士的儿子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一切排他权利。他有权对其陆女士代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明确拒绝追认,陆女士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对其儿子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陆女士根据此前的承诺,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小张2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陆女士的代理行为为什么对她儿子无效?

一是陆女士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是陆女士无权代理出卖房屋的行为未得到她儿子的追认,所以对她儿子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情况下所签合同若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生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对代理权不认可,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陆女士并非房屋登记所有人,其与购房者、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果得不到陆女士儿子追认,即不对她儿子发生效力。房屋也无法实际过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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