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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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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一天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贴吗
更新时间:2020-10-09

裁判要旨:劳动者工作时间为上一天歇一天,上班的24小时处于在岗工作或随时待命状态的,可以享受夜班津贴。

案情简介:

滕某于2015年11月入职天津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岗位为搬运、司机及与现场操作相关的岗位,工作地点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于每月31日前由公司支付给滕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加班费,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7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滕某在一个自然月内,工作时长既存在上一天休一天每天记工12小时业务班的情形,也存在每天记工8小时正常班的情形。

滕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夜班津贴8401.5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表记载,滕某的工作时间存在上一天歇一天的业务班情形,在此情形下滕某上班期间公司记工时长为12小时/日,但实际上在此种情形下滕某处于24小时在岗状态,并由公司调度部门根据天津港进出航班情况进行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结合滕某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性质,具备享有夜班津贴的条件,对其提出的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夜班津贴的主张予以保护,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中班津贴与夜班津贴不可同时享受,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对于夜班津贴的计算,根据《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由于未能提交2015年12月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参照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用工情况,在此参照业务班的工作模式,确定2015年12月的工作时长为15天,以2014年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215.4元为基数(2014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6232元÷12个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计发为323.2元;关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夜班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全年业务班工作天数为132天,以2015年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227.3元为基数(2015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9328元÷12个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计发为3000.36元;关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夜班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该期间业务班工作天数为122天,以2016年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242元为基数(2016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3180元÷12个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计发为2952.4元,上述夜班津贴共计6275.96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夜班津贴支付问题,滕某工作时间为上一天歇一天,上班的24小时处于在岗工作或随时待命状态,公司主张其无具体工作是可以休息或回家,与滕某的工作性质及客观实际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滕某具备享有夜班津贴的条件,认定并无不当。该院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以当时段的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计算公司应支付滕某夜班津贴6275.96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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