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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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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定为新冠肺炎观察隔离点,拒绝继续上班员工可要生活费吗
更新时间:2021-05-14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隔离点后,劳动者拒绝继续提供劳动的,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生活费。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4月22日入职于天津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酒店”),工作岗位为客房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29日,酒店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隔离点(2月3日正式发布通知)。

2020年1月30日,酒店召开的全体员工准备动员会中,王某表示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隔离点工作。

自2020年1月31日起,王某不再为酒店提供劳动,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020年5月12日,王某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生活费等事项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2月16日,该委裁决酒店一次性支付王某拖欠工资3462元、生活费328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本案中,酒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隔离点,是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的重要环节,不存在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情况,此时坚持继续工作是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在2020年2月后,王某未在被告处提供相关劳动,故王某要求酒店支付2020年2月工资及3月至12月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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