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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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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零部件侵权行为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0-08-20

将侵犯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制造者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因此,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归入销售行为的范畴。但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若零部件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而不产生视觉效果,则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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