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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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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遗产股权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更新时间:2012-05-02

遗产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及其附带的财产性义务。

  遗产股权的范围应怎样界定呢?结合遗产及股权的性质,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能作为遗产。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按股东的性质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全部由法人组成;二是全部由自然人组成;三是既有部分法人,又有部分自然人组成。法人作为法律拟制团体只存在因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引起的法人终止。因此,法人作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自不能成为遗产,只能通过清算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未缴齐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是否可以成为遗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自然人股东未缴齐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如果该死亡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财产性责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由继承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来承受。

  第三,按照《公司法》规定,限制特殊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成为遗产?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之所以作出此类规定,其主要目的是因这些特殊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情况、商业技术秘密等影响公司生存、发展、解散的重大事由,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才限制这些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其拥有的股权。虽然这些股权的转让受一定期限的限制,但不影响股权的财产权性质及可转让性。因此,这些限制性规定不影响这些股权成为遗产股权由死亡股东来继承。

第四,共有股权共有人死亡后的遗产股权份额。共有股权的共有人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自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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