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征收与征用都是政府行为,只有政府才有资格担当征收和征用的主体。两者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呢?
一、性质不同。征收是改变被征收对象所有权的行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但被征收,它的所有权就成为国家所有了。原来的所有权主体不再享有所有权。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变化,没有改变原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
二、被征收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是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
三、最终结果不同。征收由政府出资支付补偿费,相当于购买。而征用虽然也给予补偿费,是基于使用或者因征用给被征用人造成的损失。征用结束后还要返还被征用人。毁损、灭失的要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