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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者险理赔案
更新时间:2020-02-27

案情回顾:

A君将其所有的私家车辆出租给C君使用,每月收取租金。A君为其出租的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2019年6月27日20时45分,在B市永定路某小学门前,C君驾驶该车辆将B君撞伤,后B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C君与B君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A君将车辆出租给C君使用,车辆性质由非营运改变为营运,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因此,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随后,B君近亲属将C君、A君及保险公司起诉至B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理观点:

接受A君委托后,团队律师认为A君将车辆出租给C君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否为保险公司所称的将车辆由非营运性质改变为营运性质,是本案的重要焦点问题。团队律师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营运通常是指经营性运输,A君将车辆出租给C君并收取租金虽属于获利行为,但C君租用A君的车辆是用于上下班,C君租用A君的车辆系用于个人使用而非经营性运输,故并未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亦未改变车辆的用途和性质。另外,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期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特别约定如车辆用于营运用途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A君续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特别约定车辆如用于营运运输或出租、租赁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将营运和出租、租赁作为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两种不同事由,而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期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并未将出租、租赁车辆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关于A君出租车辆的行为导致将车辆的性质由非营运改变为营运,违反了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故而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拒赔理由并不成立。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依法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观点法庭。B市人民法院判决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B君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A君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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