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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度窒息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20-02-26

新生儿重度窒息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日,原告母亲刘,,因怀原告38+6周至被告处待产,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脐带脱垂、胎儿窘迫的情况,后原告母亲行剖宫产产下原告,原告于2004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HIE。原告于2007年3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在该医疗纠纷中违反诊疗常规,其过失行为与原告发生严重窒息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被告按照其责任程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应损失。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原告因后续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含儿童动踝支具费用)48,182.30元,乘坐出租车就诊的交通费6,439元。原告因未能与被告就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用赔偿协商一致,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儿童动踝支具费发票、出租车费发票,本院调取的(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疗纠纷中被告的民事责任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故被告应对涉案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病史资料,本院确认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48,182.30元,由被告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即33,727.61元。交通费,本院凭据确认为6,439元,由被告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即4,507.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医疗费33,727.61元、交通费4,507.30元。

新生儿重度窒息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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