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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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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药剂量过大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9-11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患儿荣某至..医院皮肤科门诊就诊。现病史记载:湿疹;处理:益肤清(药膏)外用。当日下午患儿因“感冒、咳(嗽)伴流涕6天”至..医院小儿科就诊。查体:神色可,咽(部)充血,呼吸平,心率120次/分,呼吸32次/分,两肺呼吸音粗,伴有罗音,腹软。血常规检查:白细胞13.17×109/L(参考值4-10×109/L),中性粒细胞24.8%(参考值50-70%),红细胞3.69×1012/L(参考值4.09-5.74×1012/L),红细胞压积34.50%(参考值38-51%),血小板280×109/L(参考值100-300×109/L),血小板分布宽度13-4fL(参考值9-17fL),血小板压积0.32%(参考值0.108-0.282%),C-反应蛋白5.00mg/L(参考值0-10mg/L)。无诊断记录。处方笺:灭菌注射用水5ml×1支st2ml肌肉注射,头孢呋辛0.75×1瓶st!0.60静脉点滴(医患双方陈述为肌肉注射),盐酸丙卡特罗口服溶液80ml×1瓶bid1ml口服。当天晚上患儿猝死。由于荣..认为患儿的死亡是由于..医院大剂量滥用抗菌药物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03,760元(以下币种相同)、丧葬费28,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891,912元的50%,即445,956元。

根据《..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检报告单》显示:患儿荣某,尸检发现患儿有细支气管、肺及扁桃体的感染;结合其他表现,如肠道淋巴组织反应组织反应性增生、多脏器变性及出血等,及患儿为3月婴儿、死于夜间睡眠中等,考虑死因为婴幼儿猝死综合症。另外,结合胃内物的量及性状特点(胃内充满黄白色奶汁未消化),可推断患儿死亡时间大致在最后一次喂奶后2小时内。

2013年4月2日,经荣..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市徐汇区区医学会组织鉴定..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该医学会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沪徐医损鉴(2013)01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本例不属于对患儿荣某的人身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用药剂量偏大、用法欠妥”的医疗过错,但与患儿荣某猝死的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荣..对..市徐汇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委托..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2013年7月15日,在..市医学会医疗鉴定工作办公室主持下,医患双方从..市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小儿内科、药学)中各随机抽取1名专家编号,医学会工作人员随机抽取1名小儿内科专家编号,组成共5位鉴定专家组,候补专家按各自抽签的顺序依次递补,各方确认后签字。

2013年7月30日,由市医学会医疗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鉴定会。2013年7月15日随机抽取的5位正式编号专家出席,组成专家鉴定组并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名。到会的患方代表3名,医方代表3名。经过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提问,经表决、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意见形成“不构成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并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原稿中说明理由,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2013年8月1日,..市医学会出具了沪医损鉴(2013)17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患儿因“咳嗽流涕6天”至医方就诊,查血常规示白细胞13.17×109/L。给予头孢呋辛抗感染、盐酸丙卡特罗口服液等处理。患儿治疗后返家,次日晨7时许在家中家长发现患儿已经死亡。患儿病程6天,血常规白细胞升高,应用抗生素有指征。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用药不规范(用法、用量不正确)。头孢呋辛为时间依赖性抗菌药物,一日剂量应分3-4次给予,医方将全日剂量以一次给药,用药方法不符合规范。婴儿应按体重个体化给药。根据目前送鉴资料及鉴定会现场询问,医患双方均无法提供该患儿就诊当时的确切体重。该患儿就诊时出生2月21天(其出生体重3200克),此月龄婴儿的平均体重约5-6公斤。据西力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药物说明书,肌肉注射用于婴儿与儿童:每日剂量为按体重50-100mg/kg,分3次或4次给药,该患儿单次用药剂量600mg偏大。但据西力欣药物说明书,重症感染不超过成人最高剂量6000mg/日、1500mg/次。该患儿单日剂量未超上述最高剂量及单次剂量,并非致死剂量。根据尸检结果,无依据表明患儿系药物剂量过大致死;2、病历书写不规范。用药前未测小儿体重,未书写疾病诊断,但此过错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根据尸检报告,该患儿考虑死因为婴幼儿猝死综合症。该征为2周至1岁婴儿最常见的死亡原因。综上所述,患儿与..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人身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用药不规范及书写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医疗过错,但与患儿荣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儿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市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同时该医学会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时的程序合法,且对于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故原审法院对该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显示,患儿与..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人身医疗损害,故荣..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9元,减半收取3,994.5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诉讼费10,994.50元,由荣..负担7,494.50元(已付),..市松江区..医院负担3,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判决后,荣..不服,上诉要求支持其在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诉称,患儿仅因感冒到被上诉人处就医,然被上诉人医护人员对患儿注射达常规剂量的7.515倍的抗生素,造成患儿多脏器变性及出血,最终导致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上诉人应承担50%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医院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辩称,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与患儿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论是徐汇区医学会还是..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明确指出被上诉人..

医院对患儿荣某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治疗荣某的过程中有不足之处:用药剂量偏大、用法不规范,头孢呋辛为时间依赖性抗菌药物,一日剂量应分3-4次给予,医方将全日剂量以一次给药,用药方法不符合规范。婴儿应按体重个体化给药,但被上诉人在用药前未测小儿体重。该患儿就诊时出生2月21天(其出生体重3200克),此月龄婴儿的平均体重约5-6公斤。据西力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药物说明书,肌肉注射用于婴儿与儿童:每日剂量为按体重50-100mg/kg,分3次或4次给药,该患儿单次用药剂量600mg偏大。但据西力欣药物说明书,重症感染不超过成人最高剂量6000mg/日、1500mg/次。该患儿单日剂量未超上述最高剂量及单次剂量,并非致死剂量。

根据尸检结果,无依据表明患儿系药物剂量过大致死。同时,..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用药前未测小儿体重,未书写疾病诊断,在处方中将患儿年龄写成4岁(实际为2月21天),但此过错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上述专家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两上诉人既不能推翻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不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鉴定结论中涉及的医院瑕疵行为是导致目前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所以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予支持。但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医院的上述不足虽经鉴定与本案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但医院方的上述缺陷,反映出该院诊疗过程中责任心、严谨度的不足,也使患者家属产生合理怀疑,有鉴予此,本院酌情判令..医院补偿荣..50,000元,同时上诉案件受理费亦由..医院承担。..医院通过该笔补偿一方面弥补自己在治疗荣某过程中的不足,另一方面补偿两上诉人所遭受的困难,以平衡医患利益。综上,荣..的上诉请求,本院不能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

二、..市松江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荣..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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