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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无法确认权属的,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更新时间:2019-09-13
本条观点主要来源于山东高级法院的试行意见,具有局部的参考意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六条 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实际出资人已经以股东身份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其请求否定名义出资人股东资格,并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按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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