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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拒赔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24-03-13
2019415日,某某集团(发包方)与某某公司1(承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期内,某某公司聘请的梁某于20222月在项目工地因搬运材料时不慎滑倒受伤。经认定,当地社保局认定梁某系公司,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在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认为未按保单约定提供案涉事故的安监证明,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认为梁某并非发包方员工,作出拒赔处理。双方因理赔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梁某未与发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梁某作为涉案《承保表》以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发包方的建筑工人。根据条款约定,安监证明并非必须材料且保险公司认可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其他材料。安监证明并非申请人必然有能力提供的材料,此外,梁某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有效充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万,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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