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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更新时间:2006-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专门通知,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也召开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要求各地充分认识组织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紧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和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查处的政府工作人员腐败案件,许多都与滥用行政审批权有关。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持钩,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该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标志着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第二部分、我们学习行政许可法,首先要了解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立法目的的法律。它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原因有三点:①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多年来行政许可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实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必须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和创新。②许可制度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的:时间上具有可持续性,很难改变;自我复制性,下级往往根据上级的许可制度对同一类或相关、相邻的问题作出参照许可的制度;兑现入世承诺。使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有关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公开,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公众可以依法参与。
  第三部分、如何把握行政许可法。
  一要把握它的条款,二要把握它的特征,三要把握它的原理。具体地讲一要把握它的含义:依申请作出,满足申请人申请,它是一种事前监管行为,也是一种要式性行为(如证、执照等);二要知道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无隶属关系或不存在某种关联,也就是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如教育部对直接管理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人事任命,教授出国讲学的审批等。由于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所以它具有可诉性;三要理解它是一种解除禁止的行为,如何理解这一条,这里我举一个例子,领取结婚证的过程,从表面上看,它要经过申请、审查、发证等程序,好象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但它不是行政许可,因为结婚是人类社会的需要,也是成人的生理需要,不存禁止的问题,当然也就不需要解除禁止。
  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一下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权、修正机制、程序、实施主体、收费等几个方面的事项。
  1、设立行政许可范围的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公民、社会、国家利益的特定行为;二是涉及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也就是某种资格。
  2、行政许可设定权实行分级设定,法律保留与上位法优先的原则。(1)法律的设立权;(2)行政法规设立权;(3)国务院决定;(4)地方性法规;(5)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这里我着重讲一下(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提交审议通过的程序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大多数临时性行政许可只能维持一年。除上面五种有设定许可的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
  3、修正机制: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有评估义务,要设立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的效果进行评估,主要是听取公众意见。
  4、行政许可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考试、招标、拍卖等几种特殊行政许可。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特别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有10项:包括公开、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证、回避、禁止不当接触、成本、异议权、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另外还有调查与时效的规定。
  5、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委托。(2)中的组织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中的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法有关收费的规定。
  (1)一般性规定:以不收费为原则,由财政解决支出;(2)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外,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收费;(3)收费的四项规定:收费法定、收费公开、专户存储、收支分离。为什么对收费要加以严格限制,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己法定职能,其实现自己法定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所需经费应在本机关正常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
  第五部分、有关申请人、许可机关的义务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义务:保证申请及提供材料真实、合法、备案性的事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验资报告,只要不是伪造,许可后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2)受理后审查中发生不真实、合法可以驳回;(3)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义务:提供申请的格式文本,复杂文本要提供示范和填写要求;许可申请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申请范围相关的信息;保密义务;对法律规定不需要获得许可的,申请后要告知,如果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要告知当事人向应受理机关办理,不得转交,否则要承担责任。对内容不完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时除了审查材料的真实、合法外,有的还要加以实质审查,如规划、排污、征地、建筑、消防等要实地查看。另外对数量限制的垄断性许可要遵循两个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2)优越性原则。不予受理、许可的情况下要说明理由,如依据、事实、自由裁量等,而且这一理由不能改变。
  撤销许可证情况:(1)越权,有权机关不能追认;(2)非行政机关真实意思表示:(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条件;(2)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3)当事人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4)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有的情况只能宣布无效。
  第六部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地方政府工作的影响。
  1、对地方政府立法的影响,这里的政府包括党委、人大、政府,该法对立法权作了严格规定;2、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带来直接影响:(1)当被告的机会多了;(2)强调同级政府法制意识的监督;(3)涉及到第三人的,第三人可提出听证,也就说当事人范围广泛了,责任也具体明确了;(4)对行政许可费用的影响:费用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从机制上割断了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对财政安排执法费用带来影响。(5)对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管理成为新的课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政府职能中有一部分要交给企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另外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检查要经常性而非突击性,同时强调要按程序查,强调事前事后监管相衔接相统一,以防止当被告次次增加。
  第七部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叠现出一些先进的执政理念。
  1、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就是效益;2、有限政府的新理念(在该法12条、13条上有所体现);3、行政公开:许可依据要公开,办事程序要公示,办事过程要公开,内容、理由要公开,4、信赖利益的保护;5、责任政府:政府应当回应社会需求,政府内部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引咎辞职,官员财产申报、处分制度、行为违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便民高效。

案例一: 重庆万州区龙宝、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先后下发文件,把“雄鹰”牌矿泉水列为辖区指定饮用水,要求辖区各乡镇、街道必须统一饮用。

我们认为:虽然万州区委、区政府已经制止了这一行为,但足以引起人们的思考和警觉。喝什么品牌的矿泉水,完全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政府部门强行插上“一杠子”,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这是对消费者主权的肆意侵犯。行政许可法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出了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案例二:河南一家合资企业在2000年开办之初就被“衙门作风”害苦了:办合资手续被工商局、外经委、计委三个部门踢了十几天“皮球”,办一个证书往政府部门跑了11趟……

我们认为:过去,像这家企业遇到的难题很多人都曾遇到过。“门难进、事难办”无异于对政府部门的讽刺,“跑断脚、磨破嘴”则是百姓普遍的无奈。行政许可法确定了便民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如确立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制度。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实现“超市化”运作,这必将为老百姓带来最直接的实惠。

案例三:南方某经济特区市曾统计,一个高科技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我们认为:这样漫长的等待,对于百姓而言,曾经是家常便饭。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拖延过长,甚至使一些申请人为尽快拿到批件而向行政机关行贿,由此滋生了许多腐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工商总局已经对企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申请企业登记只要发个电子邮件就行了,工商部门需要什么材料必须一次告知申请人,如果材料齐全、合法,最快当天就能办完手续。

案例四:上海市商委曾经有个规定,凡在上海市环线以外地区开设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的,将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牵头组织听证,工商部门依据听证结论核发执照。

我们认为:2002年1月,我国举办了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铁路价格听证会。从此,听证制度使百姓得以参与政府决策,政府决策也开始真正走到阳光下。行政许可法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需要依法举行听证会的,必须举行听证会。

案例五:据2000年上海市行政许可状况调查显示,上海一家汽车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交付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竟然达到1.91亿元,约占这个企业投资额的1.36%。

我们认为:长期以来,群众对一些政府部门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意见很大,形象地称“行政许可就是收费”。为此,税务总局曾作出规定,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批、对发票的领购资格进行审核、对印花税票的代售进行许可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法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律不能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收费的,也要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全部上交财政。

案例六:一家月饼生产企业的老板曾经对记者大倒苦水:“我最头疼的就是应付各种各样的检查,前脚送走了这个部门执法的,后脚就迎来了那个部门执法的。来的都是大爷,谁也得罪不起。”

我们认为:许多企业都曾被各种各样的检查弄得苦不堪言。从实践看,多数行政许可事项都是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达到核查其是否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目的。如,有关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完全可以通过企业提交的专业技术组织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定。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来履行监管责任,以尽可能避免对被许可人的干扰,防止执法扰民。

案例七:在抗击禽流感疫情时,国家对疫点病禽和强制扑杀的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甘肃靖远县东升乡柴辛村养鸡户宣立普说:“我家总共有1780只鸡被扑杀,当时心里确实很难受。但政府很重视,也没有不管咱,很快就发放了部分补偿金。”

我们认为:对禽类强制免疫和捕杀属于政府行为。政府做出这个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违法,但毕竟给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造成了损失,政府就要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加以改变,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要给予补偿

案例八:不久前,武汉市江夏区农民倪灯财、祝珍珠为了承包土地的事,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湖泗镇政府告上法庭。

我们认为:随着法治意识的普及,近年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政府败诉已不是新闻。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将为百姓创造一个与政府进一步平等对话的平台。行政许可法为公民维权提供了三大便利条件:首先,明确了主体机关及许可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方便公民维权;其次,规定了一些过去没有明确的公民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许可收回要求补偿的权利;第三,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规定,为公民提起诉讼提供了诉讼的标准和输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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