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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效吗?
谢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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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今天在收音机里听到关于探讨“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本人联想到日常接待咨询及承办的案件中,也会经常遇到夫妻双方为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互敬互爱,双方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而签订类似于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的“忠诚协议”。关于这些“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并有如下观点:

一、“忠诚协议”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因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三、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但本人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对《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就不予支持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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