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报道,一家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在上班期间遭遇到诈骗,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被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以财务人员系专业人员,未有明确的付款事由,即轻信冒充公司领导的微信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而判决会计和出纳向公司赔偿部分损失。其实类似案件,在本律师服务的单位中也曾经出现过,骗子堂而皇之地冒充正在隔壁会议室开会的老总,通过QQ的方式指挥财务人员,将款项打入到某个私人账户,导致公司钱款至今未追回。
关于类似案件,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因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既可以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又可能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遭受损失,这属于企业的用人风险、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产生损失时都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其实是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其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时,应该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单位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有权全额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如劳动者仅存在过失且用人单位亦存在一定过错,则应就过错大小进行分担责任。具体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收入等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无尽到审核义务等情况,从而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