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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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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婚一方是否以恶意串通方式虚构债务?
更新时间:2019-07-01


黑先生与红小姐于2005年结婚,2010年开始分居,随后红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蓝先生亦将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二十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黑先生对蓝先生所诉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红小姐与其共同偿还。

红小姐却称黑先生从未向她提及过借款事宜,她有合理理由怀疑黑先生和蓝先生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意图转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黑先生与蓝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构成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虚构债务并转移共同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蓝先生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蓝先生向法院提交由黑先生出具的借条,并声称自己已将20万元现金一次性交付给了黑先生,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

同时,虽然黑先生口头承认蓝先生所说各种事实,但其在开庭时拒绝到庭,法院根据上述行为和相关事实足以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黑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蓝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如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夫妻离婚时,第三人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合理排除夫妻一方存在恶意串通方式转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否则,对另一方配偶是极为不公平的。

以上内容转自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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