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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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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闪离、闪婚又闪离 债权人就没辙了吗?
更新时间:2019-12-16

黑先生蓝先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都从事个体经营。20166,蓝先生的服装生意出现资金周转不足的严重问题,于是陆续累计黑先生借款100万元。后蓝先生生意失败,店铺濒临倒闭,所欠黑先生款项也迟迟未偿还,黑先生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向蓝先生索要全部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黑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黑先生了赢得了官司,但蓝先生却不顾及往日朋友情分,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黑先生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蓝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令黑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蓝先生竟然离婚了,而且离婚后火速与白小姐结婚,但一天后马上又协议离婚。更要命的是,蓝先生约定将其名下这套可供执行的所谓婚前个人财产转让给了白小姐,售价120万元,并已完成过户登记。

这下,蓝先生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也许您会说,房子没有了,可有卖房的房款120万可作为执行款呀。但是,黑先生可不这么想,他认为,蓝先生闪离又闪婚的行为绝对是蓄意的,况且120万的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段房屋售价,如果蓝先生此前还有其他债权人怎么办?

经过咨询专业律师,黑先生果断委托律师代为发起合同撤销之诉,蓝先生白小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蓝先生白小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蓝先生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黑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蓝先生与白小姐这种明显的串通行为,黑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又为什么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蓝先生和白小姐都是理性的成年人,从事房屋交易时不可能不知道当时房屋所在地的市场均价,且双方火速结婚又火速离婚,其行为动机明显存疑,可以认定为白小姐是明知蓝先生为了恶意损害黑先生的债权而有意配合。

因此,黑先生以蓝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而法院判决支持黑先生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首先,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售价。要查询同时段房屋售价信息,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如果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7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

其次,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严重影响蓝先生债务偿还能力;如果蓝先生本身还有其他债权人,无法认定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时,白小姐所支付款项可以全部满足黑先生的债权。因此,蓝先生和白小姐的行为对黑先生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在此,我们建议,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第三方,切勿通过串通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自导自演一些类似于假离婚、假结婚的丑剧,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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