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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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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先拆,照赔不误
更新时间:2019-12-16

甲公司投入巨资拟在某村从事农业生态观光项目,2016年年初开始陆续投入2000万元资金,建设垂钓鱼塘阳光温室大棚并栽种各种果树经过两年多的精心准备,20186月,甲公司准备正式运营此项目,但一纸高速修路计划打破了宁静原来省级高速公路要经过生态园所在区域,乙公司负责前期拆迁工作。

甲公司也深知需要支持国家建设项目,于是与乙公司就征地补偿事宜展开多轮协商,但双方始终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20178月的一天,乙公司组织拆迁队伍强行进入甲公司建设的生态园实施拆迁,生态园被夷为平地,直接造成地上建筑、果树、鱼苗等全部经济损失。

拆除前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并未进行地上物等价值评估,只是对相关设施、物品进行了数量统计。乙公司强拆之后,甲公司事实上已经腾退了全部土地,且双方只能依据原来的统计清单再次进行协商,但依然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然而,经过将近两年的协商,双方依然无法协商一致。最甲公司只好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在地上物已经灭失又未经过价值评估的情况下,甲公司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又该如何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关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建设的生态园所在的某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甲公司属于实际使用集体用地的被拆迁人,其依法享受拆迁补偿权益。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由于乙公司先进行了强制拆迁,甲公司也事实上同意腾退全部土地的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唯一可以作为参照依据的书面文件就是地上物的统计明细表,由于双方事先并未组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因此,法院组织双方协商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最后评估结果显示,地上物价值为5000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乙公司按评估结果全额赔付给甲公司。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发就是,暴力拆迁不可取,切勿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酿成大祸。另外,协商时,应对所有地上物进行统计并依法进行价值评估,让双方的协商有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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