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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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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9-01-17

【摘要】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与加倍利息的计算无关,两者共同构成迟延履行利息。

【关键字】执行、迟延履行、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利息

一、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A公司申请,于2014年7月7日在某某区法院成诉。2015年7月23日,某某区法院判决:B公司在10日内返还A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某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扣划了B公司被冻结的款项,欠款及利息共计2797858元。

B公司因对执行过程中扣划的2797858元欠款及利息数额存在异议,向某某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某某区法院裁定驳回。

二、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执行过程中如果计算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分析

根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

(一)一般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根据该规定,判决中明确了以2416878.6元为基数,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即本案的一般债务利息为以2416878.6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2416878.6元。迟延履行期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回款之日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用坐标轴将本案B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进行如下表示:




















确定利息支付日
二审生效
10天履行期

一般债务利息


实际给付之日


2015.11.3


2015.11.2


2015.10.23


2013.10.28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总结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因此,应特别注意要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分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

此外,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部分清偿时的整体顺序应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明确确定的利息)〉主债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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