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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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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破裂医疗事故过错
更新时间:2018-12-16


2018闽0981民初6672号

1.2017年11月17日5时36分,黄XX以“停经40周,下腹痛2+小时”为主诉入住XX医院,并于当日10时07分经阴道分娩一男活婴。当日10时37分因“胎盘粘连”行人工剥离胎盘术,当日11时黄XX出现胸闷、头晕、血压下降等症状。后根据病情需要,经家属同意转送宁德市闽东医院治疗。黄XX在XX医院生产期间花费医疗费2892.90元。

2.2017年11月17日15时32分,黄XX以“顺娩后5小时,头晕、胸闷4小时”为主诉由XX医院转入宁德市闽东医院,经宁德市闽东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1.腹腔内出血(子宫破裂?脾肝脏破裂?);2.急性失血性贫血;3.失血性休克;4.胎盘粘连;5.宫内妊娠已娩(顺娩后);6.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同日16时05分至17时05分,宁德市闽东医院给黄XX行“剖腹探查+子宫角破口修补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左侧输输卵管峡部结扎术”。黄XX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宁德市闽东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31284.36元,其中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2238元,自付19046.36元。黄XX出院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分娩中子宫破裂(右侧子宫角)、急性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胎盘粘连等症状。

3.2018年6月10日,黄XX与XX医院共同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XX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2018年6月28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其医疗损害与黄XX子宫破裂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参与度为70%左右;黄XX右侧子宫角破裂破口修补术,伤残等级为十级。

判决如下:

一、福安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黄XX经济损失78319元;

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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