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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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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钱财的,有罪,还是无罪?
更新时间:2018-07-26
开发商在原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与村集体合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开发商钱财的,有罪还是无罪?若有罪,构成何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

经过多年的城市发展,一、二线城市,甚至经济较为发达的三、四线城市,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匮乏。向城郊发展,对老旧城中村进行改造升级,已是包括深圳在内的城市房地产发展策略。

因城郊、城中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开发商不可避免的须与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深圳市根据1994年5月12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7月1日生效)已将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谈判、沟通、交涉等。代表村集体进行谈判、沟通的人员往往是村集体的负责人或者村集体授权的村干部,比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等等(统称“村干部”)。

因土地资源的紧缺,开发商为促成并尽快实现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尽早实现盈利、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除正常的谈判所达成的交易结果外,有时也会答应一些附加条件,比如答应给付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的财物。村干部得到钱、物后,满足私欲的比较多见,并未用于兑现其索要的事由。

那么,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笔者(赵松律师,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结合已判案例、法律、司法解释等评析如下:

1.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财物归个人所有,或者私自在村干部之间分配,开发商不明知的,村干部涉嫌职务侵占罪,开发商不构成犯罪。

比如,开发商对城中村进行旧改或者城郊集体土地房产开发过程中,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开展某项活动的赞助费,或者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拆迁、清理租户等的费用,有些村干部同时还会以“便于分配和调节”等为由,要求开发商现金支付。开发商给予被索要的财物后,村干部却将开发商支付的款项占为已有,或者私自在几个村干部之间进行了分配。

此时,开发商对于村干部索要财物,以满足私欲为真实目的不明知的,村干部涉嫌职务侵占罪,开发商不构成犯罪。开发商是否明知村干部的真实主观意图,可以从村干部索要财物的事由,是否在开发商支付款项后启动或者完成等等方面,来判断、证明。

2.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财物归个人或者某几个村干部所有,开发商明知的,村干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发商可能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可能无罪。

“明知”,在刑法上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满足情形之一的,即为明知。如何证明开发商“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知道,是通过开发商自认来确定的。应当知道,是通过在案证据进行推定的。比如:开发商明知村干部索要财物的事由根本不存在,或者在索要财物前已经完成,或者索要的财物明显远超出村集体承办事项的费用等等,这些方面都可以推定出“应当知道”这一主观要件。

因此,此时开发商明知的,村干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发商给予财物谋取了不当利益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村干部为满足个人私欲,以个人名义索要财物(比如:好处费、感谢费、回扣、手续费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种情形比较容易认定,本文不予展开评论。

3.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索要财物后,将财物挪作他用的(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村干部对以村集体名义索要到财物后,对财物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却挪作他用,并持完成相关事项后归还村集体的心态,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无期限要求),涉嫌挪用资金罪。至于案发后,村干部归还的,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此时,村干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若村干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在案证据中没有收集的,辩护律师应当依法收集、调取,或者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

4.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财物,与协助执行行政管理事务无关联,其身份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名。

村民在实践中,有一种误区,只要村干部拿了不正当的钱财,或者挪用了村集体的钱款,就认为所犯罪名为受贿罪、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所规定的村民委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时,不得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深圳称“股份合作公司”)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与开发商打交道的过程中,代表的仅是村集体的利益,从事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不满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仅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看待,不具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因而不构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

5.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财物后,将财物用于村集体的其它项目的,不构成犯罪。

此时,村干部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占有的问题,更谈不上非法占有的问题,不构成职务侵占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挪用他用”,不包括将资金挪至本单位其它活动或者项目中。这种挪作他用,称违规挪用,不是刑法评价的挪作他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村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不是国家机关,村干部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6.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钱财后不兑现承诺的,不构成诈骗罪。

代表村集体的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的,本质上利用的是职务上便利。

因此,在出现”给了钱不办事“的情形下,村干部之所以能够得到钱财,都是与其职务存在直接的关联。开发商也是基于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的身份予以考量的。换言之,没有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的身份,村干部是得不到钱财的。因此,这种利用特殊身份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区别于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所在。

当然,在出现”给了钱不办事“的情形下,若能够排除利用职务便利,村干部也可能涉嫌诈骗罪,但不必然构成诈骗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直接归于村集体的,不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犯罪。

村集体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具有“国有”性质,不具备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单位受贿的问题。

另外,从合同法的角度说,开发商与村集体为完成某项正当活动而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村集体具体完成某项活动,开发商支付村集体完成某项活动的对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存在违法问题。即使村集体最后未兑现承诺,也仅存在违约的问题,而不存在触犯刑法的问题。

因此,村干部以村集体名义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直接归于村集体的,不存在职

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犯罪问题。

结语:

开发商在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房地产,或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村干部以村集体的名义索要财物的,可能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但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是否有罪,有何罪,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作用,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尽早而恰当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裁决案件,让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让有罪的人区别对待罚当其罪,避免盲目、过度或不适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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